原告韩秀君诉被告吉林省长白山保护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池北区管委会、吉林省长白山保护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房屋征收行政补偿一案行政裁定书

2016-07-12 20:42

吉 林 省 敦 化 市 人 民 法 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敦行初字第57号

原告韩秀君,男,汉族,无职业,吉林省安图县二道白河镇。

委托代理人刘华成,安图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告吉林省长白山保护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池北区管委会,住所池北区文化路。

法定代表人胡学友,区长。

委托代理人陈守浦,该区党群部长。

委托代理人万永强,该区办公室副主任。

被告吉林省长白山保护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谢忠岩,主任。

委托代理人刘传斌,吉林开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魏巍,委员会法制科科长

原告韩秀君诉被告吉林省长白山保护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池北区管委会、吉林省长白山保护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房屋征收行政补偿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8日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被告达成协议并签订了征收补偿协议,原告韩秀君于2015年6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韩秀君的撤诉请求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韩秀君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韩秀君负担。

审 判 长  任建国

审 判 员  孙永春

人民陪审员  王秋颖

  二 O一五年六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袁彬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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