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 林 省 敦 化 市 人 民 法 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敦行初字第66号
原告杨振美,女,汉族,退休,住图们市新华街。
委托代理人徐鹏,男,汉族,无职业,住图们市新华街,系原告丈夫。
被告图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图们市锦水街416号。
法定代表人金星华,局长。
委托代理人马飞龙,图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保险福利科科长。
原告杨振美诉被告图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行政确认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19日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杨振美于2015年6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杨振美的撤诉请求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振美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振美负担。
审判长 任建国
审判员 孙永春
审判员 宋 杰
二 O一五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 蔺 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