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 林 省 敦 化 市 人 民 法 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敦行初字第61号
原告魏玉森,男,汉族,无职业,住延吉市。
被告延吉市人民政府。住所地延吉市河南街759号。
法定代表人宋旭日,市长
委托代理人崔勇万,延吉市征收局法制科科长。
被告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政府。住所地延吉市公路路2799号
委托代理人滕魁军,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副主任。
委托代理人金春浩,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复议处处长。
原告魏玉森诉被告延吉市人民政府、被告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行政补偿一案,原告魏玉森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因被告延吉市人民政府撤销其作出的延市政函(2015)21号《延吉市人民政府关于魏玉森房屋征收的补偿决定》,原告魏玉森于2015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魏玉森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原告魏玉森准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延吉市人民政府负担。
审 判 长 韩力实
审 判 员 孙永春
代理审判员 高 冰
二 0 一 五 年 六 月 九 日
书 记 员 王 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