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希龙诉延吉市人民政府、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房屋征收行政补偿一审行政裁定书

2016-07-12 20:41

吉 林 省 敦 化 市 人 民 法 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敦行初字第60号

原告丁希龙,男,1971年2月2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延吉市。

被告延吉市人民政府。住所地延吉市河南街759号。

法定代表人宋旭日,市长

委托代理人崔勇万,延吉市征收局法制科科长。

原告丁希龙诉被告延吉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行政补偿一案,原告丁希龙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因原告丁希龙与被告延吉市人民政府达成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原告丁希龙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丁希龙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原告丁希龙准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丁希龙负担。

审 判 长  韩力实

审 判 员  孙永春

代理审判员  高 冰

二 0 一 五 年 六 月 九 日

书 记 员  王 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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