侯吉峰与九台市信访局、九台市东湖镇人民政府二审行政裁定书

2016-07-12 20:41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5)长行立终字第22号

上诉人(原审起诉人)侯吉峰,男,1971年4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九台市。

上诉人侯吉峰诉九台市信访局、九台市东湖镇人民政府德其他一案,因不服九台市人民法院(2015)九行立初字第3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侯吉峰上诉称:上诉人与晏金文、晏金武有林地纠纷,九台市东湖镇政府未予处理,作出信访答复。上诉人不服,向九台市信访局申请复查信访事项。九台市信访局作出信访事项复查不予受理通知书,告知上诉人走诉讼程序。上诉人向九台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九台市人民法院作出(2015)九行立初字第3号行政裁定不予立案,故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一审裁定,指令九台市人民法院立案受理。

本院认为:1、信访工作机构是各级政府或政府工作部门授权负责信访工作的专门机构,其依据《信访条例》作出的登记、受理、交办、转送、承办、协调处理、督促检查、指导信访事项等行为,对信访人不具有强制力,对信访人的实体权利不产生实质影响。故上诉人侯吉峰要求撤销九台市信访局信访事项复查不予受理通知书的请求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2、上诉人侯吉峰要求九台市东湖镇政府作出答复及要求二被诉机关按征地价格流转其退耕还林地的请求表述不清晰,不能指向明确具体的审查对象和内容,不符合立案条件。综上,原审裁定对上诉人侯吉峰的起诉不予立案并无不当,上诉人侯吉峰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杨 光

代理审判员  姜 楠

代理审判员  高婧明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于佳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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