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九台市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5)九行非审字第54号
申请执行人九台市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史长友,市长。
委托代理人徐军,九台市房屋征收经办中心科长。
委托代理人孙博,吉林法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刘松泉,男,1961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九台市南山街公园委6组,身份证号:×××。
申请执行人九台市人民政府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刘松泉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一案,申请执行人九台市人民政府于2015年7月2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申请撤回对被执行人刘松泉的强制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执行人九台市人民政府撤回对被执行人刘松泉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强制执行申请。
审 判 长 于丽颖
审 判 员 范显玖
人民陪审员 赵清波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齐艳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