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海鹏与农安县教育局开除行政处分二审行政裁定书

2016-07-12 20:41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5)长行立终字第43号

上诉人(原审起诉人)王海鹏,女,1976年9月20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吉林省农安县。

上诉人王海鹏要求撤销农安县教育局对其作出的辞退决定并补发工资一案,不服农安县人民法院(2015)农行立字第1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王海鹏上诉称:王海鹏于1997年9月被分配到农安县靠山镇中心小学任教,1999年1月30日到农安县医院分娩,1999年2月15日休假,此期间王海鹏休假得到学校批准。2000年4月农安县教育局在王海鹏不知情的情况下,未经法定程序将王海鹏辞退。2015年5月12日王海鹏以农安县教育局为被告向农安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农安县教育局对其作出的辞退决定,同时恢复工作;并由农安县教育局补发王海鹏自2000年4月至今的工资250,000元。农安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14日作出(2015)农行立初字第1号行政裁定,王海鹏对该裁定不服,提起上诉。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原审裁定,指令农安县人民法院立案受理。

本院认为,农安县教育局对上诉人王海鹏的辞退行为属行政机关内部管理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原审法院裁定对上诉人王海鹏的起诉不予立案并无不当。

综上,原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上诉人王海鹏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杨 光

代理审判员  姜 楠

代理审判员  高婧明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所美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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