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彬田与德惠市公安局治安行政处罚二审行政裁定书

2016-07-12 20:38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5)长行立终字第38号

上诉人(原审起诉人)杨彬田,男,1950年1月1日出生,身份证号22012419500101283X,汉族,农民,现住德惠市。

上诉人杨彬田因与德惠市公安局治安行政处罚一案,不服德惠市人民法院(2015)德行立初字第4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杨彬田上诉称:杨彬田曾在法定起诉期限内向德惠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德惠市人民法院未依法予以立案,故上诉人杨彬田的起诉并未超过起诉期限,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一审裁定,指令德惠市人民法院立案受理。

本院认为,本案中,德惠市公安局2014年3月6日作出并执行公决字[2014]第99号行政处罚决定, 上诉人杨彬田于2015年5月提起行政诉讼超过法定起诉期限。关于上诉人杨斌田提出曾在法定起诉期限内向德惠市人民法院提起过行政诉讼的主张,因未提供相关证据证明,本院不予支持。原审法院裁定不予立案并无不当。上诉人杨斌田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韩会志

代理审判员  姜 楠

代理审判员  高婧明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所美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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