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5)农行初字第15号
原告:梁喜平,男,1975年2月25日生人,汉族,农民,现住农安县农安镇。
被告:农安县公安局黄龙派出所,地址:农安县农安镇。
法定代表人:冷焕波,所长。
委托代理人:郑裕彤,男,农安县公安局法制大队科员。
第三人:宋任闯,男,1995年8月6日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农安县农安镇。
原告梁喜平不服被告农安县公安局黄龙派出所2015年4月27日农公(黄)决字(2015)第53号治安行政处罚决定一案,于2015年5月11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7月20日递交撤诉申请,申请撤回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梁喜平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 翟丽侠
审判员 郭聚毅
陪审员 王中兴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 马唯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