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喜平不服农安县公安局黄龙派出所行政治安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2016-07-12 20:38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5)农行初字第15号

原告:梁喜平,男,1975年2月25日生人,汉族,农民,现住农安县农安镇。

被告:农安县公安局黄龙派出所,地址:农安县农安镇。

法定代表人:冷焕波,所长。

委托代理人:郑裕彤,男,农安县公安局法制大队科员。

第三人:宋任闯,男,1995年8月6日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农安县农安镇。

原告梁喜平不服被告农安县公安局黄龙派出所2015年4月27日农公(黄)决字(2015)第53号治安行政处罚决定一案,于2015年5月11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7月20日递交撤诉申请,申请撤回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梁喜平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  翟丽侠

审判员  郭聚毅

陪审员  王中兴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  马唯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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