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桂春不服农安县公安局黄龙派出所行政治安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2016-07-12 20:38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5)农行初字第16号

原告:梁桂春,女,1969年4月8日生人,汉族,农民,现住农安县农安镇。

被告:农安县公安局黄龙派出所,地址:农安县农安镇。

法定代表人:冷焕波,所长。

委托代理人:郑裕彤,男,农安县公安局法制大队科员。

第三人:王敏,女,1980年2月9日生,汉族,现住农安县农安镇。

第三人:汪丹,女,1986年6月18日生,汉族,现住农安县。

原告梁桂春不服被告农安县公安局黄龙派出所2015年4月27日农公(黄)决字(2015)第54号治安行政处罚决定一案,于2015年5月11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7月20日递交撤诉申请,申请撤回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梁桂春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  翟丽侠

审判员  郭聚毅

陪审员  王中兴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  马唯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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