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江行初字第16号
原告王盅凯,男,汉族,住白山市。
被告白山市江源区交通警察大队。驻址白山市江源区。
负责人王锐,系白山市江源区交通警察大队大队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盅凯诉被告白山市江源区交通警察大队行政处罚一案中,原告王盅凯以其与被告已经自行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盅凯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 徐 红
审判员 季晓东
审判员 刘振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 陈一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