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申请强制执行郑春国行政裁定书

2016-07-12 20:38

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长净开行非执字第2号

申请执行人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住所地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管树森,系该管理委员会主任。

委托代理人王恩文,系该管理委员会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刘芳,吉林功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郑春国,住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本院在审查申请执行人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对被执行人郑春国的申请强制执行长净集土责﹝2015﹞2号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于2015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撤回强制执行申请,未违反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执行人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撤回强制执行申请。

审 判 长  孙 放

代理审判员  郭 帅

代理审判员  郑洪波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韩宇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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