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长白山保护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池北区管委会与王云杰房屋补偿决定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2016-07-12 20:38

吉林省安图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安行非执字第5号

申请人吉林省长白山保护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池北区管委会,住所池北区。

法定代表人胡学友,区长。

委托代理人崔茂春,池北区管委会副区长。

委托代理人万永强,池北区管委会办公室副主任。

被申请人王云杰,男,汉族,无职业,现住安图县二道白河镇。

申请人吉林省长白山保护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池北区管委会(以下简称“池北区管委会”)于2015年6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池北管房征补[2015]第2号《池北区管委会关于对王云杰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本院受理后,于2015年3月24日向被申请人王云杰送达了行政非诉执行案件告知书、举证通知书。本院于2015年6月18日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听证,申请人池北区管委会的委托代理人崔茂春、万永强,被申请人王云杰到庭参加听证,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经审查,2012年12月25日吉林省长白山保护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经济发展局下发长管经发投资[2012]239号《关于长白山管委会2013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安排意见的通知》,确定2013年长白山保障性安居工程和旧城区改建项目需要,将位于铁路东侧和池北大街的地块列为2013长白山管委会保障性安居工程和旧城区改建项目,其中池北区站前广场地块列入房屋征收计划之内。2012年12月26日长白山管委会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下发《关于池北区站前广场地块房屋征收规划意见的函》,该地块已列入2013年房屋征收计划,并符合《池北分区规划》要求,同意按规划面积实施房屋征收。2012年12月26日,池北区国土资源分局根据规划征收范围图认为池北区站前广场地块棚户区改造项目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同意按规划实施房屋征收。2012年12月28日,长白山管委会召开会议专题研究池北区站前广场、回迁地块(一)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事宜。池北区管委会于2013年2月1日对池北区2013年度四项国土征收项目作出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2013年2月8日池北区管委会公布《池北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并附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予以公告,征收补偿费用已足额汇入专户,并为被征收人提供了临时过渡用房。被申请人王云杰所有的有证房屋28平方米,用途为商业用房和无籍房13.76平方米住宅房屋在征收范围内。池北区管委会就该房屋征收补偿事宜,多次组织与王云杰协商,王云杰的补偿方式为房屋产权调换,要求回迁80平方米的商业用房,不缴纳差价款,双方最终未能达成安置补偿协议。2015年1月8日,池北区管委会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对被申请人王云杰作出了池北管房征补[2015]2号《池北区管委会关于对王云杰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明确了被申请人既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如果被申请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既不接受货币补偿又不选择产权调换,则视为放弃房屋产权调换的权利。池北区管委会于2015年5月6日向被申请人送达了《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被申请人王云杰在法定期限内未提起行政诉讼,也未自动搬迁。池北区管委会作出的行政行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本院认为,长白山管委会下设的池北经济管理区,具有相当于县级政府的行政管理职能和权限,符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四条之规定,有资格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具有作出房屋征收与补偿决定的职权。申请执行人池北区管委会作出对被申请人王云杰所有的房屋及装修附属物的征收和补偿具体行政行为,符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相关规定,系合法有效。池北区管委会为被申请人提供货币补偿和房屋产权调换补偿方式,货币补偿款已足额存入房屋征收专用账户,并为被申请人提供了临时过渡用房,充分保障了被申请人的权利。被申请人提出的补偿要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为保证棚户区改造公益项目正常推进,池北区管委会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池北区管委会作出的池北管房征补[2015]2号《池北区管委会关于对王云杰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程序合法,认定主要事实清楚,基本程序正当,适用法律准确。依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十四)项、第九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强制执行池北管房征补[2015]2号《池北区管委会关于对王云杰房屋征收补偿决定》。

本裁定生效后,由吉林省长白山保护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池北区管委会组织实施。

案件受理费50元及强制执行支出的其他费用由被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朴秀兰

审 判 员  奇贞花

人民陪审员  任素梅

二○一五年六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张 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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