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安图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安行初字第3号
原告长白山保护开发区鹏远建筑装饰有限责任公司,住所长白山保护开发区池北区。
法定代表人贾新峰,董事长。
被告吉林省长白山保护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池北区管委会,住所池北区。
法定代表人胡学友,区长。
本院受理原告长白山保护开发区鹏远建筑装饰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长白山保护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池北区管委会土地行政管理一案后,在审理中发现原告是针对被告作出收回土地使用权的行政行为提起的诉讼,本案中被告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且不属于土地行政登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五条:“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一)对国务院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案件;……”之规定,本案应由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审判长 朴秀兰
审判员 奇贞花
审判员 洪书颖
二〇一五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张 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