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政府申请执行李光明房屋行政征收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2016-07-12 20:38

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江行非执字第7号

申请执行人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政府。驻址白山市江源区。

法定代表人郭健刚,系区长。

委托代理人李玉和,系白山市江源区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领导小组职员。

被执行人李光明,男,汉族,住白山市。

申请执行人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政府于2015年6月15日向本院申请准予强制执行江政房征补(2014)第008-001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2015年6月29日,申请执行人以双方已经自行达成补偿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该强制执行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政府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政府撤回江房征申字(2015)第001号房屋征收准予强制执行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徐 红

审判员  季晓东

审判员  刘振江

二0一五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  陈一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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