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江行非执字第7号
申请执行人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政府。驻址白山市江源区。
法定代表人郭健刚,系区长。
委托代理人李玉和,系白山市江源区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领导小组职员。
被执行人李光明,男,汉族,住白山市。
申请执行人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政府于2015年6月15日向本院申请准予强制执行江政房征补(2014)第008-001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2015年6月29日,申请执行人以双方已经自行达成补偿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该强制执行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政府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政府撤回江房征申字(2015)第001号房屋征收准予强制执行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徐 红
审判员 季晓东
审判员 刘振江
二0一五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 陈一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