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5)长行立终字第15号
上诉人张广文,男,1950年10月20日生,汉族,农民,现住长春市朝阳区。
上诉人张广文诉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硅谷街道办事处一案,因不服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18日作出的(2015)长高开行立初字第2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上诉人张广文上诉称:一、原审法院认为上诉人的起诉涉及落实土地政策等历史遗留问题,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主管范围与事实不符。上诉人的诉讼请求明确要求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硅谷街道办事处履行长春市朝阳区政府与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签订的代管协议约定,故上诉人之诉应为协议纠纷,符合法律规定。综上,请求二审法院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依法立案。
本院认为,上诉人张广文要求撤销《长春市朝阳区硅谷街道办事处、长春市朝阳区富锋街道办事处关于联合成立处理耿家油坊97年土地调整遗留问题工作小组的决定》的请求及要求判令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硅谷街道办事处履行长春市朝阳区政府与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签订的代管协议的请求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原审法院对其起诉不予立案并无不当。上诉人张广文的上诉请求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审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杨 光
代理审判员 姜 楠
代理审判员 高婧明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于佳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