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艳梅与松原市规划局行政处罚及行政赔偿一审行政 裁定书

2016-07-12 20:34

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3)宁行初字第14号

朱艳梅与松原市规划局行政处罚及行政赔偿一审行政裁定书

原告朱艳梅,女,1973年3月27日生,汉族,住松原市宁江区,无业。

委托代理人刘国志,吉林浩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松原市规划局,住所地松原市青年大街2888号。

法定代表人孙世军,局长。

委托代理人赵智,吉林同信法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白水旺,松原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原告朱艳梅诉被告松原市规划局城市规划行政处罚及行政赔偿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朱艳梅以当事人之间达成和解协议为由而申请撤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朱艳梅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朱艳梅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剩余50元由本院退还原告。

审 判 长  吴佳坤

审 判 员  王宝忠

人民陪审员  杨雅梅

二0一四年四月十日

书 记 员  刘 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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