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3)宁行初字第14号
朱艳梅与松原市规划局行政处罚及行政赔偿一审行政裁定书
原告朱艳梅,女,1973年3月27日生,汉族,住松原市宁江区,无业。
委托代理人刘国志,吉林浩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松原市规划局,住所地松原市青年大街2888号。
法定代表人孙世军,局长。
委托代理人赵智,吉林同信法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白水旺,松原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原告朱艳梅诉被告松原市规划局城市规划行政处罚及行政赔偿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朱艳梅以当事人之间达成和解协议为由而申请撤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朱艳梅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朱艳梅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剩余50元由本院退还原告。
审 判 长 吴佳坤
审 判 员 王宝忠
人民陪审员 杨雅梅
二0一四年四月十日
书 记 员 刘 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