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4)东行初字第8号
原告马国春,男,汉族,1965年5月12日出生,住址四平市铁东区。
被告四平市公安局铁东分局。
法定代表人闫春和,局长。
原告马国春诉被告四平市公安局铁东分局不服公安治安处罚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后,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马国春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王文卓
审 判 员 王新玲
人民陪审员 王志奎
二○一五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李晨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