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龙行初字第1号
原告赵云丰(曾用名赵云峰),男,汉族,1952年1月10日出生,农民,住辽源市龙山区。
委托代理人张雪,吉林卓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辽源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法定代表人许万才,局长。
委托代理人曹广良,辽源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科长。
委托代理人赵菁中,辽源市房屋产权管理处科长。
第三人辛来富,男,汉族,1941年11月25日出生,农民,住辽源市西安区。
第三人李秀云,女,汉族,1948年3月30日出生,农民,住址同上。
委托代理人于清满,男,1959年10月25日出生,住辽源市龙山区。与第三人系亲属关系。
原告赵云丰诉被告辽源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第三人辛来富、李秀云房屋行政登记纠纷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与第三人因房屋纠纷又重新达成和解协议,原告对房屋登记事项没有异议,故原告赵云丰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赵云丰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樊志杰
审判员 王 兰
审判员 于大斌
二○一五 年 三 月 三十一 日
代理书记员 苏 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