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云峰与辽源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辛来富李秀云房屋行政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2016-07-12 20:33

吉林省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龙行初字第1号

原告赵云丰(曾用名赵云峰),男,汉族,1952年1月10日出生,农民,住辽源市龙山区。

委托代理人张雪,吉林卓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辽源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法定代表人许万才,局长。

委托代理人曹广良,辽源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科长。

委托代理人赵菁中,辽源市房屋产权管理处科长。

第三人辛来富,男,汉族,1941年11月25日出生,农民,住辽源市西安区。

第三人李秀云,女,汉族,1948年3月30日出生,农民,住址同上。

委托代理人于清满,男,1959年10月25日出生,住辽源市龙山区。与第三人系亲属关系。

原告赵云丰诉被告辽源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第三人辛来富、李秀云房屋行政登记纠纷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与第三人因房屋纠纷又重新达成和解协议,原告对房屋登记事项没有异议,故原告赵云丰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赵云丰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樊志杰

审判员  王 兰

审判员  于大斌

二○一五 年 三 月 三十一 日

代理书记员 苏 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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