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5)龙行执他字第10号
申请执行人辽源市龙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法定代表人田颖,局长。
委托代理人王继萌,男,辽源市龙山区劳动监察大队大队长。
委托代理人童冠霓,女,辽源市龙山区劳动监察大队科员。
被执行人辽源市龙山区红霞篷布商店
负责人(经营者)杨红霞,女,1972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龙山区。
申请执行人辽源市龙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被执行人辽源市龙山区红霞篷布商店对其作出的辽龙人社监罚决字[2014]第917号行政处罚事项拒不履行为由,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5月25日召开听证会,听证会上,被执行人自愿支付劳动者石运华工资及赔偿金共计1000元,申请执行人向本院口头提出撤回对被执行人强制执行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撤回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申请执行人辽源市龙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撤回执行申请。
审判长 樊志杰
审判员 王 兰
审判员 于大斌
二 〇 一 五 年 五 月 二十六 日
代理书记员 苏 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