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玉良与农安县人民政府信访复查复核委员会信访复查二审行政裁定书

2016-07-12 20:31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5)长行立终字第61号

上诉人(原审起诉人)宋玉良,男,1952年7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农安县。

上诉人宋玉良要求撤销农安县人民政府信访复查复核委员会办公室作出的访告字[2014]070810号不予受理告知书一案,不服农安县人民法院(2015)农行立初字第9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宋玉良上诉称:1.农安县人民政府信访部门没有按照《信访条例》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作出处理,而是滥用《信访条例》第十四条、第二十一条作出的访告字[2014]070810号不予受理告知书。2.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日十二条第(八)项,即“认为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的规定”,本案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综上,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原审裁定,确认访告字[2014]070810号不予受理告知书无效。

本院认为,根据(2005)行立他字第4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不服信访工作机构依据<信访条例>处理信访事项的行为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是否受理的复函》,即“对信访事项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依据《信访条例》作出的处理意见、复查意见、复核意见和不再受理决定,信访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之规定,农安县人民政府信访复查复核委员会办公室作出的访告字[2014]070810号不予受理告知书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原审法院裁定对上诉人宋玉良不予立案并无不当。原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上诉人宋玉良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杨 光

代理审判员  姜 楠

代理审判员  高婧明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所美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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