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5)白山行立字第8号
上诉人(原审起诉人):李永馥,男, 1938年6月9日生,汉族,退休教师,住吉林省白山市江源区东升街。
上诉人李永馥不服吉林省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2015)浑行立字第2号不予立案的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起诉人李永馥要求判令被起诉人准许复印省政府信访局对其信访复核申请处理意见并承担给其造成损失的请求,不属人民法院行政案件受案范围。原审法院裁定对李永馥的起诉不予立案正确,本院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綦家通
审 判 员 宋举荣
代理审判员 苏义君
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
书 记 员 刘喜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