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5)长行立终字第58号
上诉人(原审起诉人)吕春学,男,1967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九台市。
上诉人吕春学诉长春市公安局、长春市公安局绿园区分局治安行政处罚及行政复议一案,因不服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2015)绿行立字第7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吕春学上诉称:上诉人认为长春市公安局绿园区分局作出的绿公(春)决定[2009]第452号行政处罚决定及长春市公安局作出的长公行复字第(2009091)号行政复议决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程序违法,适用法律错误,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一审裁定,指令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立案受理。
本院认为,长春市公安局长公行复字第(2009091)号行政复议决定的作出时间是2009年9月28日,上诉人吕春学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的时间是2015年5月25日,已超过法律规定的起诉期限,原审法院裁定不予立案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杨 光
代理审判员 姜 楠
代理审判员 高婧明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于佳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