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长净开行非执字第9号
申请执行人: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林业局,住所地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卢晓光,系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丁长林,系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森林公安分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王东伟,系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森林公安分局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陈月秋,住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本院在审查申请执行人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林业局对被执行人陈月秋的申请强制执行长净林罚决字[2014]第077号《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林业局于2015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强制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撤回强制执行申请,未违反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应予准许。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执行人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林业局撤回强制执行申请。
审 判 长 郑洪波
代理审判员 郭 帅
人民陪审员 侯淑英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韩宇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