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林业局申请强制执行董玉玲行政裁定书

2016-07-12 20:31

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长净开行非执字第10号

申请执行人: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林业局,住所地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卢晓光,系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丁长林,系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森林公安分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赵晓东,系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森林公安分局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董玉玲,住长春市朝阳区。

申请执行人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林业局(以下简称净月林业局)于2015年7月2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长净林罚决字[2014]第59号《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

经审查查明,董玉玲在未取得相关部门审批手续的情况下,在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玉潭镇农林村七队东沟屯自住院周边搭建房框架子和院墙。2014年5月28日,净月林业局接到举报予以立案调查,并于当日对董玉玲进行了询问取证。同年5月30日,净月林业局对现场进行了勘验、检查,认定董玉玲的上述行为侵占国有林地252.4平方米。6月19日,净月林业局向董玉玲送达了长净林罚权告字[2014]第54号《林业行政处罚先行告知书》、长净林罚听权告字[2014]第59号《林业行政处罚听证权利告知书》。6月25日,净月林业局向董玉玲送达了长净林罚决字[2014]第59号《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该处罚决定书中载明了查明的事实以及进行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并决定对董玉玲处以以下行政处罚:“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林地原状;2、并处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林地每平方米30元的罚款,即柒仟伍佰柒拾贰元整。”该处罚决定书中还载明董玉玲可以在法定时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董玉玲收到该处罚决定书后,在规定期间内交付了罚款,但未履行将林地恢复原状义务,也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法定期限届满后,净月林业局于2015年7月13日向董玉玲送达了《催告书》,董玉玲在催告期内仍未履行将林地恢复原状义务。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净月林业局作为林业主管部门,具有对侵占林地违法建设行为的处罚权。净月林业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作出的长净林罚决字[2014]第59号《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准确,依法履行了相关程序,符合准予强制执行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申请执行人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林业局作出的长净林罚决字[2014]第59号《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第1项行政处罚准予强制执行;由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组织实施。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郑洪波

代理审判员  郭 帅

人民陪审员  侯淑英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韩宇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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