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5)白山行立字第6号
上诉人(原审起诉人):吴晓茜,女, 1982年9月10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省临江市森工街。
上诉人吴晓茜不服临江市人民法院(2015)临行登字第1号不予立案的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交通事故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可以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使用,其性质为一种技术性分析鉴定结论,并非具有可诉性的具体行政行为,不属人民法院行政案件受案范围。原审法院裁定对吴晓茜的起诉不予立案正确,本院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綦家通
审 判 员 宋举荣
代理审判员 苏义君
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
书 记 员 刘喜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