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晓茜诉临江市公安局交警大队道路交通行政管理二审行政裁定书

2016-07-12 20:31

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5)白山行立字第6号

上诉人(原审起诉人):吴晓茜,女, 1982年9月10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省临江市森工街。

上诉人吴晓茜不服临江市人民法院(2015)临行登字第1号不予立案的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交通事故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可以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使用,其性质为一种技术性分析鉴定结论,并非具有可诉性的具体行政行为,不属人民法院行政案件受案范围。原审法院裁定对吴晓茜的起诉不予立案正确,本院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綦家通

审 判 员  宋举荣

代理审判员  苏义君

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

书 记 员  刘喜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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