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恩龙诉被告汪清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屋登记行政赔偿一案行政裁定书

2016-07-12 20:31

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5年敦行赔字第00003号

(2015)敦行赔字第3号

原告李恩龙,男,1964年8月25日出生,铁路工人,住延吉市建工街。

委托代理人申英姬,吉林天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汪清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汪清县汪清街东665号。

法定代表人王政武,局长。

委托代理人邹吉春,该局法制纠纷员。

第三人李刚,男,1961年8月16日出生,汉族,现吉林监狱服刑。

原告李恩龙诉被告汪清县汪清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第三人李刚房屋登记行政赔偿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已经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李恩龙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没有损害他人利益和公共利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恩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恩龙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任建国

审 判 员  孙永春

代理审判员  高 冰

二〇一五年八月六日

书 记 员  袁彬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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