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5年敦行赔字第00003号
(2015)敦行赔字第3号
原告李恩龙,男,1964年8月25日出生,铁路工人,住延吉市建工街。
委托代理人申英姬,吉林天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汪清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汪清县汪清街东665号。
法定代表人王政武,局长。
委托代理人邹吉春,该局法制纠纷员。
第三人李刚,男,1961年8月16日出生,汉族,现吉林监狱服刑。
原告李恩龙诉被告汪清县汪清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第三人李刚房屋登记行政赔偿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已经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李恩龙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没有损害他人利益和公共利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恩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恩龙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任建国
审 判 员 孙永春
代理审判员 高 冰
二〇一五年八月六日
书 记 员 袁彬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