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5)白山行立字第12号
上诉人(原审起诉人):张仁,男, 1938年11月12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省靖宇县景山镇。
上诉人张仁不服吉林省靖宇县人民法院(2015)靖行立初字第1号不予受理起诉的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张仁起诉要求享有门诊费待遇,其请求涉及省政府解决关闭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医疗保障的政策性问题,不属人民法院行政案件受案范围,原审法院裁定对张仁的起诉不予受理正确,本院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綦家通
审 判 员 宋举荣
代理审判员 苏义君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刘喜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