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5)白山行立字第15号
上诉人(原审起诉人):牟长军,男,1971年2月6日生,汉族,住靖宇县靖宇镇。
上诉人牟长军不服靖宇县人民法院(2015)靖行立字第4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上诉人牟长军于2013年11月11日收到靖宇县国土资源局【2013】靖国土交字第十四号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该决定书已明确告知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靖宇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者三个月内向靖宇县人民法院起诉”,但上诉人牟长军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指定人民法院起诉。上诉人牟长军的起诉已超过法定起诉期限且无正当理由,故原审法院对其起诉不予立案并无不当,原审裁定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綦家通
审 判 员 宋举荣
代理审判员 苏义君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刘喜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