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魏雅娟诉被告汪清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第三人邵守会房屋行政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2016-07-12 20:30

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5)敦行初字第75号

原告魏雅娟,女,1966年2月18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汪清县。

委托代理人张文治,男,1964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汪清县。

被告汪清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址:汪清县汪清街东665号。

法定代表人王政武,局长。

委托代理人邹吉春,该局法制纠纷员。

第三人邵守会,自然情况不祥。

本院在审理原告魏雅娟诉被告汪清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第三人邵守会房屋行政登记一案中,原告以被告撤销被诉行政行为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魏雅娟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没有损害他人利益和公共利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魏雅娟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魏雅娟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任建国

审 判 员  孙永春

代理审判员  高冰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

书 记 员  王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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