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5)敦行初字第75号
原告魏雅娟,女,1966年2月18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汪清县。
委托代理人张文治,男,1964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汪清县。
被告汪清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址:汪清县汪清街东665号。
法定代表人王政武,局长。
委托代理人邹吉春,该局法制纠纷员。
第三人邵守会,自然情况不祥。
本院在审理原告魏雅娟诉被告汪清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第三人邵守会房屋行政登记一案中,原告以被告撤销被诉行政行为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魏雅娟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没有损害他人利益和公共利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魏雅娟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魏雅娟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任建国
审 判 员 孙永春
代理审判员 高冰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
书 记 员 王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