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茂信诉抚松县漫江镇人民政府、曲洪娥、高月周、抚松县漫江镇枫林村委会行政其他二审行政裁定书

2016-07-12 20:30

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5)白山行立字第10号

上诉人(原审起诉人):周茂信,男, 1969年5月14日生,汉族,农民,住吉林省靖宇县一参场。

上诉人周茂信不服吉林省抚松县人民法院(2015)抚行立字第2号不予立案的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周茂信在本案中的诉求为,要求抚松县漫江镇人民政府履行法定职责并对其与他人园田地使用权纠纷作出处理决定。周茂信于2014年3月27日通过特快专递向抚松县漫江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在抚松县漫江镇人民政府未对其申请作出处理决定后,于2015年5月8日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七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在接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不履行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及第四十六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的规定,周茂信应当自抚松县漫江镇人民政府应履行义务期间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诉讼,但周茂信未在法定期限内提起诉讼,其起诉已超过法定起诉期限。原审法院裁定对周茂信的起诉不予立案正确,本院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綦家通

审 判 员  宋举荣

代理审判员  苏义君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刘喜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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