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祥诉被告敦化市黄泥河镇人民政府、第三人伏胜华林业行政裁决一审行政裁定书

2016-07-12 20:30

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5)敦行初字第74号

原告王祥,男,1944年7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敦化市黄泥河镇黄泥河村。

委托代理人何永存,吉林敦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敦化市黄泥河镇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郭锟,镇长。

出庭行政首长代安全,副镇长。

委托代理人牟彬,敦化市黄泥河镇政府信访办副主任。

委托代理人葛宏刚,吉林容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伏胜华,男,1967年3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敦化市黄泥河镇黄泥河村。

委托代理人胡春江,吉林冠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王祥诉被告敦化市黄泥河镇人民政府、第三人伏胜华林业行政裁决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其主张违反法律规定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王祥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没有损害他人利益和公共利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祥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祥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任建国

审 判 员  孙永春

代理审判员  高冰

二〇一五年八月六日

书 记 员  王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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