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5)敦行初字第74号
原告王祥,男,1944年7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敦化市黄泥河镇黄泥河村。
委托代理人何永存,吉林敦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敦化市黄泥河镇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郭锟,镇长。
出庭行政首长代安全,副镇长。
委托代理人牟彬,敦化市黄泥河镇政府信访办副主任。
委托代理人葛宏刚,吉林容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伏胜华,男,1967年3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敦化市黄泥河镇黄泥河村。
委托代理人胡春江,吉林冠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王祥诉被告敦化市黄泥河镇人民政府、第三人伏胜华林业行政裁决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其主张违反法律规定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王祥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没有损害他人利益和公共利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祥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祥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任建国
审 判 员 孙永春
代理审判员 高冰
二〇一五年八月六日
书 记 员 王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