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志伟、于次祥诉靖宇县政府第三人靖宇县商务局、李守仁土地行政登记二审行政裁定书

2016-07-12 20:30

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白山行立字第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刘志伟,男, 1978年7月10日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靖宇县靖宇镇。

上诉人(原审原告):于次祥,男,1963年11月9日,汉族,个体工商户,住靖宇县靖宇镇。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靖宇县人民政府。住所地:靖宇县靖宇镇靖宇大街。

法定代表人:全洪宝,系县长。

第三人:靖宇县商务和粮食局。住所地:靖宇县靖宇镇靖宇大街。

法定代表人:周岩,系局长。

第三人:李守仁,男,1956年12月17日生,汉族,农民,住靖宇县靖宇镇。

上诉人刘志伟、于次祥因土地行政登记一案,不服吉林省靖宇县人民法院(2014)靖行初字第2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刘志伟、于次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并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刘志伟、于次祥申请撤回上诉并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应予准许。根据修改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刘志伟、于次祥撤回上诉并撤回起诉。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綦家通

审 判 员  宋举荣

代理审判员  苏义君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刘喜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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