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5)长行立终字第27号
上诉人(原审起诉人)贾兴海,男,1957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个体饭店业主,现住长春市宽城区。
上诉人贾兴海诉长春市公安局宽城区分局行政赔偿一案,因不服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2015)宽行立初字第3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贾兴海上诉称:长春市公安局宽城区分局下辖兰家派出所在其门上张贴拆除通知书的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造成饭店停业的损失,对该损失长春市公安局宽城区分局应予赔偿。上诉人的起诉符合立案条件,原审法院不予立案错误,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一审裁定,指令原审法院立案受理。
本院认为,长春市公安局宽城区分局兰家派出所在上诉人贾兴海门上张贴拆除通知书后,就拆除通知中涉及土地争议相继对上诉人贾兴海提起民事、行政诉讼,故就拆除通知而言,长春市公安局宽城区分局兰家派出所与上诉人贾兴海之间不是行政机关与行政相对人之间的关系,其在上诉人贾兴海门上张贴拆除通知书的行为不是履行法律、行政法规授权的行政机关行政管理职责,该行为不属于行政赔偿诉讼的受案范围。原审法院裁定不予立案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杨 光
代理审判员 姜 楠
代理审判员 高婧明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于佳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