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志伟行政不予受理裁定书

2016-07-12 20:26

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5长汽开行立字第1号

不予受理裁定书

  起诉人:李志伟,男,1961年11月 5日生,汉族,现住长春市南关区新春街六合屯委301组,无职业。

  2015年3月19日,本院收到原告李志伟诉被告长春市公安局汽开分局的起诉状,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人汽公【治】鉴通字【2011】第一号鉴定结论通知书程序违法是滥用权职;2、请求认定吉林省公安厅安康医院(吉公精鉴字2011第290号)《精神医学司法鉴定意见书》无效;3、被告人对原告人的侮辱诽谤公开道歉。

经审查,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第(六)项的规定:“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一条提起诉讼应当符合的条件第(四)款规定:“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依据法律规定,起诉人李志伟的诉讼请求不符合法院的受案范围。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李志伟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高 强

二○一五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  姜云亮

分享到:
相关阅读
文章评论 · 所有评论
评论请遵守当地法律法规
点击加载更多
© 2016 法学学习 http://wenshu.nlaw.org/ 中国互联网举报中心 豫ICP备10026901号 豫ICP备10026901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email protect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