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树市人民政府与王吉家房屋征收非诉执行行政裁定书

2016-07-12 20:26

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5)榆行非执字第8号

申请执行人榆树市人民政府,住所地榆树市府前路。

法定代表人李洪亮,市长。

委托代理人王继林,榆树市土地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副主任。

委托代理人武长富,榆树市土地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副科长。

被执行人王吉家,住榆树市。

申请执行人榆树市人民政府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榆政征补字(2015)第001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被执行人王吉家经本院《听证通知书》通知、传票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执行人榆树市人民政府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于2015年1月25日作出榆政征补字(2015)第001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内容为:一、按照《榆树市西北街E区棚户区改造征收与补偿安置方案》的规定,被征收人可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产权调换。如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根据长春中兴房地产估价有限责任公司对房屋及附属物的评估和《榆树市西北街E区棚户区改造征收与补偿安置方案》的规定标准,对被征收人的货币补偿金额如下:1、房屋、附属物补偿金额为:248,000.00元,2、搬迁费125.53㎡×10元/㎡元=1,255.30元,合计补偿金额:249,255.30元。如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回迁安置在西北街E区,回迁安置补偿事项按《榆树市西北街E区棚户区改造征收与补偿安置方案》相关规定执行。二、被征收人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搬迁,腾空房屋。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申请人榆树市人民政府于2015年5月4日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榆树市人民政府于2015年1月25日作出的榆政征补字(2015)第001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是经榆树市人民政府关于论证西北街E区拟征收建设项目的会议讨论决定的西北街E区棚改项目,是加快城市建设、改善群众生活环境、满足公共事业发展的需要,符合榆树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符合《榆树市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和《榆树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该棚改项目已经榆树市人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被执行人王吉家的房屋坐落在征收范围内。申请执行人作出的榆政征补字(2015)第001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已于2015年1月25日送达给被执行人。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应视为是对该征收补偿决定的认可。申请执行人作出的榆政征补字(2015)第001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并向本院提供了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和化解预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榆树市人民政府于2015年1月25日作出的榆政征补字(2015)第001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准予强制执行,由榆树市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春光

代理审判员  李晨声

人民陪审员  佟玉英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日

书 记 员  刘思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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