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5)榆行初字第2号
原告张野,现住榆树市。
被告榆树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法定代表人王英成,男,系负责人。
原告张野诉榆树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行政处罚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野于2015年3月31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张野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张野负担 。
审 判 长 申家超
代理审判员 李晨声
人民陪审员 佟玉英
二○一五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刘思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