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5)长经开行初字第00008号
原告:刘仁和,男,1964年4月13日生,汉族,无职业,现住长春市南关区。
被告: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吉林监管局,住所地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白丽君,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张宇翔,该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赵 智,吉林同信法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仁和诉被告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吉林监管局不服保险消费投诉处理决定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仁和撤回行政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25.00元。
审 判 长 胡忠宇
人民陪审员 王晓娜
人民陪审员 黄学文
二〇一五年七月六日
书 记 员 陶祥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