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树市人民政府与崔振中房屋征收非诉执行行政裁定书

2016-07-12 20:25

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5)榆行非执字第6号

申请执行人:榆树市人民政府。

地址:榆树市府前路。

法定代表人:李洪亮,市长。

委托代理人:杜春龙,榆树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沈大明,政府法律顾问。

被执行人:崔振中,现住榆树市。

申请人榆树市人民政府于2015年2月25日向本院申请,要求强制执行其于2014年1月8日作出的榆政征补字(2013)第076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2014年8月21日作出的房屋征收补偿补充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申请人于2013年10月31日作出榆政房征(2013)第5号房屋征收决定,确定征收范围为东至邮局、西至影院二路、南至向阳路、北至影院住宅楼,征收主体为榆树市人民政府,征收部门为榆树市土地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同时公布征收补偿方案。申请人于2014年1月8日作出榆政征补字(2013)第076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决定给予被执行人货币补偿471,280元。因有漏项,申请人又于2014年8月21日作出关于对崔振中榆政征补字【2013】第76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补充决定,决定给予被执行人货币补偿145,500元。因被执行人没有主动履行榆政征补字(2013)第076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及补充决定,申请人诉来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于2013年10月31日作出的榆政房征(2013)第5号房屋征收决定,是经榆树市人民政府2013年第五期政府专题会议讨论决定的榆树市西部新城区建设项目,符合榆树市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已经纳入榆树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属于公共利益。被执行人的房屋坐落在征收范围内。申请人于2014年1月8日作出的榆政征补字(2013)第076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于2014年8月21日作出的关于对崔振中榆政征补字【2013】第76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补充决定已于2014年3月17日、2014年8月25日送达给被执行人。该决定及补充决定共给予被执行人货币补偿616,780.00元。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应视为是对该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及补充决定的认可。申请人于2014年1月8日作出的榆政征补字(2013)第076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于2014年8月21日作出关于对崔振中榆政征补字【2013】第76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补充决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并向本院提供了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和化解预案,且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裁定如下:

对榆树市人民政府于2014年1月8日作出的榆政征补字(2013)第076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及2014年8月21日作出关于对崔振中榆政征补字【2013】第76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补充决定准予强制执行,由榆树市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春光

代理审判员  李晨声

人民陪审员  佟玉英

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刘思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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