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5)扶行初字第30号
原告马立新,女,1967年4月24日生,汉族,无业,现住扶余市。
被告扶余市国土资源局。
法定代表人曲占斌,系局长。
原告马立新诉被告扶余市国土资源局行政撤销一案,于2015年7月17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马立新于2015年9月2日以被告扶余市国土资源局已撤销扶国土资执罚字【2015】4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马立新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马立新承担。
审 判 长 吕相峰
人民陪审员 梅长君
人民陪审员 郭淑兰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谷红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