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5)榆行初字第8号
原告任继海,现住榆树市。
被告榆树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法定代表人王英成,系负责人。
原告任继海诉榆树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行政处罚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任继海于2015年8月18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任继海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任继海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任继海负担 。
审 判 长 申家超
代理审判员 李晨声
人民陪审员 佟玉英
二○一五年八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刘思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