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5)长经开行立字第00005号
(2015)长经开行立字第5号
起诉人吉林省林亿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宽城区丹东小区A栋1门503号。
法定代表人林璞宏,该公司总经理。
起诉人吉林省林亿经贸有限公司以长春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中心在拆迁过程中没有给予搬迁和企业过渡费补偿违法不作为为由,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
经审查,本院认为,长春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中心已经在2007年7月24日取得了房屋拆迁许可证,依法取得了拆迁人的资格,其实施拆迁行为不属于行政行为,起诉人对补偿有异议可以向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申请裁决,故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第五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起诉人吉林省林亿经贸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张 涛
审 判 员 刘 岩
人民陪审员 王星慧
二0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路 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