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5)双行初字第5号
原告张宏宇,男,1996年4月20日生,汉族,住长春市双阳区。
委托代理人张媛静,吉林行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春市公安局双阳区分局。
住所地长春市双阳区。
法定代表人于保全,局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宏宇诉被告长春市公安局双阳区分局强制隔离戒毒一案中,被告改变行政行为,故原告于2015年8月25日自愿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许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宏宇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退回25元后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张驰亮
审判员 任国杰
审判员 张文献
二0一五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刘吉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