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5)农行初字第19号
原告:吴洪岐,男,1951年5月6日生,汉族,农民,现住农安县农安镇。
委托代理人:秦桂侠,女,吉林车宏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农安县人民政府,地址:农安县农安镇。
法定代表人:韩明玉,县长。
委托代理人:贾守国,男,农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副主任。
委托代理人:陈雨,男,吉林铸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农安县农安镇人民政府,地址:农安县农安镇。
法定代表人:荆长利,镇长。
第三人:魏德义,男,1946年10月12日生,汉族,农民,现住农安县农安镇。
原告吴洪岐不服被告农安县人民政府、农安县农安镇人民政府土地使用权争议处理决定、行政复议决定一案,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被告已经撤销了原行政行为为由,申请撤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吴洪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翟丽侠
代理审判员 廉 洁
陪 审 员 王中兴
二○一五年八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马唯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