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5)四西行初字第7号
原告杜连海,男,户籍地吉林省梨树县。
委托代理人姚白东,吉林华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
法定代表人陈万利,局长。
委托代理人张巍,该局特警支队政委。
委托代理人王宁,该局特警支队机动队大队长。
原告杜连海不服被告四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作出的四公(直)证保决字[2015]0214号《证据保全决定书》,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杜连海申请撤回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在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杜连海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杜连海负担。
审判长 张 程
审判员 杨 莉
审判员 周晓光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朱宝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