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5)长高开行立初字第2号
行 政 裁 定 书
起诉人:张广文,男,1950年10月20日生,汉族,住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本院于2015年5月18日收到起诉人张广文的起诉状,请求人民法院判令撤销由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硅谷街道办事处作出的《长春市朝阳区硅谷街道办事处、长春市朝阳区富锋街道办事处关于联合成立处理耿家油坊屯97年土地调整遗留问题工作小组的决定》;判令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硅谷街道办事处履行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政府与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于2009年3月12日(14日)签订的《关于朝阳区富锋镇双山村耿家油坊屯划归高新区代管有关问题的协议》第5条之约定,为起诉人解决“耿家油坊屯第二轮土地承包的遗留问题”,给起诉人20亩土地等经济补偿;判令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硅谷街道办事处对原告承担赔偿经济损失等责任并由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硅谷街道办事处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经审查本院认为,起诉人张广文的起诉涉及落实土地政策等历史遗留问题,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主管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张广文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陈云龙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 王 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