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连海与四平市道路运输管理局撤销具体行政行为一审行政裁定书

2016-07-12 20:25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5)四西行初字第9号

原告杜连海,男,户籍地吉林省梨树县。

委托代理人姚白东,吉林华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平市道路运输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修文学,局长。

原告杜连海不服被告四平市道路运输管理局作出的吉四运暂[2015]30009号《车辆暂扣凭证》(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杜连海申请撤回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在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杜连海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杜连海负担。

审判长  张 程

审判员  杨 莉

审判员  周晓光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朱宝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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