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5)长行立终字第32号
上诉人(原审起诉人)杨忠臣,男,1962年8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长春市二道区。
上诉人杨忠臣因请求撤销长春市发展与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发改委)2011年6月15日作出的长发改审批字【2011)第369号关于蓝色港湾(二期)棚户区改造项目重新核准的批复一案,不服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2015)二行立初字第3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杨忠臣上诉称:上诉人起诉市发改委的批复属具体行政行为,应属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裁定,依法立案受理。
本院认为,上诉人杨忠臣起诉的市发改委的批复文件属作出征收决定之前的前置条件之一,杨忠臣应以征收决定为诉讼标的提起行政诉讼,在该诉讼中对市发改委批复文件进行一并审查。因该批复文件不直接对其权利义务产生影响,其单独就此批复文件提起行政诉讼,原审法院裁定不予立案并无不当。综上,原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上诉人杨忠臣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杨 光
代理审判员 姜 楠
代理审判员 高婧明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所美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