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临江市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5)临行非执审字第11号
申请人:临江市林业局,地址:临江市。
法定代表人:崔焕坤,局长。
委托代理人:李宜方,男,临江市林业局法制办副主任。
委托代理人:苑方杰,男,临江市林业稽查大队中队长。
被申请人:殷元发,男,1958年1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临江市。
申请人临江市林业局根据临林稽林罚决字[2014]第1015号《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请求本院依法审查《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所确定的内容。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临江市林业局于2014年8月19日向被申请人下发的《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依据充分合理,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被执行人收到处罚决定书后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复议,亦未提起行政诉讼,该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申请人催告,被申请人仍未自动履行处罚决定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临江市林业局强制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申请人临江市林业局的临林稽林罚决字[2014]第1015号《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肖+++继+++英
审++判++员+袁+++秋+++林
代理审判员 吴燕飞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唐春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