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5)长行立终字第23号
上诉人(原审起诉人)王凤香,女, 1962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现住吉林省九台市。
上诉人王凤香诉九台区人民政府信访局(原九台市人民政府信访局)信访答复一案,因不服九台市人民法院(2015)九行立初字第2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王凤香上诉称:上诉人因2012年土地征收补偿不公平、征收后剩余土地分配不公平等问题向九台区人民政府信访局申请信访事项复核,九台区人民政府信访局作出九政信复查字[2014]12号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上诉人仍不服,遂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撤销原审裁定,撤销九台区人民政府信访局作出九政信复查字[2014]12号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判令其重新作出信访复核意见。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不服信访工作机构依据〈信访条例〉处理信访事项的行为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是否受理的复函》([2005]行立他字第4号)中明确规定:“对信访事项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依据《信访条例》作出的处理意见、复查意见、复核意见和不再受理决定,信访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故上诉人王凤香要求撤销九台区人民政府信访局作出九政信复查字[2014]12号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的请求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原审裁定不予立案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杨 光
代理审判员 姜 楠
代理审判员 高婧明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于佳鑫